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规 7 月 1 日施行 四大权益筑牢维权屏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

《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男 60 周岁、女工人 50 周岁、女干部 55 周岁)从事有报酬劳动、受单位管理的,适用本规定。依法提前退休后被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样纳入保护范围。按国家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延迟期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不在《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内。

《暂行规定》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个方面,确立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报酬方面,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拖欠。休息休假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执行,工作日延时加班支付不低于 150% 的工资、休息日加班且不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 300%。

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并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工伤保障方面,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