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7 月起施行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劳动者撑起权益保护伞。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不得进行年龄歧视。

在劳动报酬方面,超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且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在工时与休息方面,超龄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工伤保障方面,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与待遇支付。

人社部与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加班费、工伤等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未形成劳动关系的,按劳务关系处理,但用人单位仍须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规定施行以来,全国各级人社部门、工会、人民法院已协同建立超龄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